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1 、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 ,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

2 、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 、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 ” 。

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 ,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

6 、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

7 、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 、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

9、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 。

扩展资料:

法律制度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 。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百度百科-职业安全卫生法

《民法典》于

2020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 ”命名的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年5月是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

通过

4

9

个法律要点再次学习《民法典》的部分重点内容 。

一、

总则编的

8个重要知识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

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3.

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

5.

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6.

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

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

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的

7个重要知识点

9.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 、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 、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10.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 ”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11.

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12.

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 、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

13.

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14.

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 、第四百二十七条)

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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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6年04月15日

    我是博大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6年04月15日

    本文概览: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admin
    用户041505 2026年04月15日

    文章不错《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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