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美化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六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 、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招牌 、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 、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 、站牌、牌匾、指示牌 、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 、气球等其它设施。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批以及监督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市貌审查及监督管理 。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以及监督管理。
市市政、园林、公安 、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与地段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 、安全,符合道路景观和建筑形象要求 ,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第六条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地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地段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市容、市政 、园林、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和建筑形象的;
(三)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性建筑、公共教育文化场所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 、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情形。第八条 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单位、个体工商户利用自己的阵地设置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店堂牌匾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 、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出让办法另行规定)。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制定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中标通知书 ,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和与阵地单位的使用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三份;
(五)1∶500地形图一份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复。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 、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六年 。期满需延长设置的 ,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公开出让的广告阵地使用期限不受前款限制。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 。
举办大型文化 、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 ,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七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 ,其审批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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